某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申请临朐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一案行政复议决定
时间:2019-05-20
申请人:某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被申请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9年2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EMS“1023412164930”)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节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纸质答复(2018)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您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经查,您所申请的信息为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一条(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建议您向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咨询、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咨询、申请,而该公司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三)项中所指的行政机关。
2.环保部门有收集企业排污信息、监督企业排污行为的义务,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企业排污信息,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总量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该掌握的信息,同时属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根据潍坊市环保局2018年7月4日“关于某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履职申请的答复”,潍坊市环保局已将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至《潍坊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企业并没有主动公开,申请人查询“潍坊市重点监管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未发现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公开其环境信息(包括飞灰处置信息),因此,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属于拟纳入《潍坊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不是已纳入名单。目前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公开网站全部由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开展信息公开。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在共享系统名录中,无法注册,因此,该企业的信息无法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中公开。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份环评验收之后持续开展自行监测,包括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经查,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等指标正常,鉴于无法在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采用厂区外公开栏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2018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2018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18)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查,您所申请的信息为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一条(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建议您向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咨询、申请,联系电话:18263655***,地址:山东省临朐县龙山产业园安家庄村南垃圾处理场”。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9年1月4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邮政特快专递EMS、顺丰速递单、(2018)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临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被申请人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公开,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咨询、申请,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8)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3日